采矿权许可(新立)审批(2017年)
一、服务内容
采矿权许可(新立)审批
二、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第十五条:有变更情形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六条: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3、《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实行登记许可制度;第十二条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三年,期限届满自行失效。探矿权人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三十日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二年,延续次数不得超过二次。
三、申报材料
采矿权许可(新立)应提交: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2、工商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验原件)(复印件1份)
3、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原件1份)
4、储量核实报告、审查意见及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表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书(原件1份)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批意见(原件1份)
7、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备案证明(非煤矿山提交)(原件1份)
8、土地复垦方案及审查备案表(原件1份)
9、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及审查意见书(原件1份)
10、矿山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 (若提供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鲜章)(原件1份)
11、采矿权评估报告、价款处置的有关资料(申请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采矿权的提交)(原件1份)
12、矿区范围与相邻矿山(投影)重叠或共用边界的,提交双方签定的开采边界和安全互保协议(原件1份)
13、注销或变更勘查许可证申请书(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提交)(原件1份)
14、勘查许可证复印件1份和注销(或变更)勘查许可证申请原件1份(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提交)
15、市局实地复核通过材料及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四、收件处理
1、受理: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或者当场更正后符合法定条件的,收件之日起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收件之日起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要求退件的,应予退件。
3、补正内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其中申请事项依法需要取得许可,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收件之日起5日内作出补正材料(内容)通知书。
五、审查内容
1、审查条件:
⑴ 申请范围与划定范围是否相一致;
⑵ 采矿权申请人是否具备必须的资质条件;
⑶ 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与设计利用储量是否相适应;
⑷ 开发利用方案是否体现了综合开发、综合利用、综合回收原则,是否能合理保护利用资源、环境;
⑸ 是否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要求;
⑹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是否已进行了采矿权价款评估并经国务院地矿部门确认,采矿权价款处置方式已经批准。
2、审查方式: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方式审查。
六、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收费依据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
1、准予许可: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2、不予许可:出具加盖审批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依据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九、其它特别说明事项
按规定采取招拍挂方式授予采矿权。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办理地点:璧山区国土房管局地矿科 电话-02341418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