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内容
采矿权许可(变更)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第十五条:有变更情形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六条: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实行登记许可制度;第十二条 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三年,期限届满自行失效。探矿权人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三十日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二年,延续次数不得超过二次。
三、申报材料
一、采矿权变更(采矿权人名称或矿山名称,含兼并重组核心企业升级为集团公司)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2、工商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批准文件(变更企业名称的)(复印件1份)
3、变更前、后矿山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 (验原件) (复印件1份)
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5、采矿权出让合同及价款缴纳发票(复印件1份)
6、市局实地复核通过材料及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采矿权变更(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书(原件1份)
3、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监督主管部门证明材料(或非煤矿山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原件1份)
4、储量核实报告及审查意见书、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表(原件1份)
5、(变更生产规模的提交)行业主管部门技术改造立项批准文件或核定生产能力文件或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1份,其中,变更属于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生产规模的还应提交符合所在地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及审查意见书(原件1份)
7、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批意见或者环保部门相关证明文件(原件1份)
8、双方签定的开采边界及安全互保协议[矿区范围与相邻矿山(投影)重叠或共用边界的提交](原件1份)
9、土地复垦方案及备案书原件1份(已提交过土地复垦方案原件的只提交备案书复印件1份)
10、工商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 (验原件) (复印件1份)
11、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12、采矿权出让合同及价款缴纳发票(复印件1份)
13、市局实地复核通过材料及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三、采矿权变更(扩大矿区范围圈入井巷设施不增划资源、缩小矿区范围)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2、近三年储量核实报告审查意见书或上一年度经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矿山储量年报(原件1份)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书(原件1份)
4、双方签定的开采边界及安全互保协议[矿区范围与相邻矿山(投影)重叠或共用边界的提交] (原件1份)
5、工商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 (验原件) (复印件1份)
6、土地复垦方案及备案书原件1份(已提交过土地复垦方案原件的只提交备案书复印件1份)
7、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及审查意见书原件1份(已提交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原件的只提交审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
8、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
9、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10、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监督主管部门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11、采矿权出让合同及价款缴纳发票(复印件1份)
12、市局实地复核通过材料及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四、采矿权变更(扩大矿区范围增划资源)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书(原件1份)
3、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监督主管部门证明材料(或非煤矿山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原件1份)
4、储量核实报告及审查意见书、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表(原件1份)
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及审查意见书(原件1份)
6、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批意见或者环保部门相关证明文件(原件1份)
7、双方签定的开采边界及安全互保协议[矿区范围与相邻矿山(投影)重叠或共用边界的提交] (原件1份)
8、土地复垦方案及备案书(原件1份)
9、工商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 (验原件) (复印件1份)
10、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11、采矿权出让合同及价款缴纳发票(复印件1份)
12、市局实地复核通过材料及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五、采矿权变更(依照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登记)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2、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1份)
3、近三年储量核实报告审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
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及审查意见书原件1份(已提交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原件的只提交审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
5、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书复印件1份或者环保部门相关证明文件原件1份
6、双方签定的开采边界及安全互保协议[矿区范围与相邻矿山(投影)重叠或共用边界的提交] (原件1份)
7、土地复垦方案及备案书原件1份(已提交过土地复垦方案原件的只提交备案书复印件1份)
8、工商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 (验原件) (复印件1份)
9、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10、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监督主管部门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11、采矿权出让合同及价款缴纳发票(复印件1份)
12、市局实地复核通过材料及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六、采矿权变更(与兼并重组规划名称一致)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2、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协议书(原件1份)
3、变更前、后矿山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 (验原件)(复印件1份)
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5、采矿权出让合同及价款、采矿权使用费缴纳发票、矿产资源补偿费清缴证明,资源税完税证明(复印件1份)
6、市局实地复核通过材料及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七、采矿权变更(转让审批后办理变更登记)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2、采矿权转让批复(原件1份)
3、双方签定的开采边界及安全互保协议[矿区范围与相邻矿山(投影)重叠或共用边界的提交] (原件1份)
4、工商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 (验原件) (复印件1份)
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及审查意见书原件1份(已提交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原件的只提交审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
6、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
7、土地复垦方案及备案书原件1份(已提交过土地复垦方案原件的只提交备案书复印件1份)
8、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9、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监督主管部门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10、采矿权出让合同及价款缴纳发票(复印件1份)
11、市局实地复核通过材料及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八、采矿权变更(转让审批及变更登记合并办理)
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原件1份)
2、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3、采矿权转让合同(原件1份)
4、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采矿权转让公示无异议意见书(原件1份)
5、转让双方工商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书 (验原件) (复印件1份)
6、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因合资、合作设立新企业的不提供)(原件1份)
7、资源税完税证明、矿产资源补偿费清缴证明(原件1份)
8、采矿权出让合同和价款发票(探矿权转采矿权的不提供采矿权出让合同和价款发票)、采矿权使用费缴纳发票(原件1份)
9、(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提交)采矿权价款采矿权评估报告书、采矿权价款处置方式证明材料(原件1份)
9、(再次转让的提交)前次转让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10、近三年的储量核查报告及审查意见书(原件1份)
1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及审查意见书原件1份(已提交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原件的只提交审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
12、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
13、双方签定的开采边界及安全互保协议[矿区范围与相邻矿山(投影)重叠或共用边界的提交] (原件1份)
14、土地复垦方案及备案书原件1份(已提交过土地复垦方案原件的只提交备案书复印件1份)
15、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16、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监督主管部门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17、市局实地复核通过材料及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四、收件处理
1、受理: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或者当场更正后符合法定条件的,收件之日起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收件之日起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要求退件的,应予退件。
3、补正内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其中申请事项依法需要取得许可,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收件之日起5日内作出补正材料(内容)通知书。
五、审查内容
1、审查条件:
⑴ 变更矿区范围的,申请登记范围与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是否一致,开发利用方案是否审查通过;
⑵ 变更开采方式和开采矿种的,开发利用方案经审查通过。
2、审查方式: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方式审查。
六、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收费依据标准
采矿权使用费:矿区面积≥1平方公里,每年每平方公里1000元;矿区面积在0.5平方公里<1平方公里的,每年800元;矿区面积<0.5平方公里的,每年500元。
八、办理结果
1、准予许可: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2、不予许可:出具加盖审批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依据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九、其它特别说明事项
按规定采取招拍挂方式授予采矿权。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办理地点:璧山区国土房管局地矿科 电话-02341418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