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内容
采矿权许可(变更)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第十五条:有变更情形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六条: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实行登记许可制度;第十二条 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三年,期限届满自行失效。探矿权人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三十日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二年,延续次数不得超过二次。
三、申报材料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2、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和1980国家直角坐标系标定拐点圈定的矿区范围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加盖申请人和编制单位红色印章)(原件1份)
3、闭坑地质报告及批准文件(原件1份)
4、有关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原件1份)
5、关闭矿山报告(包括矿山开采现状,地质储量情况,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相关费用缴纳情况等) (原件1份)
6、采矿权人的价款处置情况证明材料(原件1份)
7、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8、采矿权人工商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9、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收件处理
1、受理: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或者当场更正后符合法定条件的,收件之日起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2、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收件之日起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要求退件的,应予退件。
3、补正内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其中申请事项依法需要取得许可,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收件之日起5日内作出补正材料(内容)通知书。
五、审查内容
审查方式: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方式审查。
六、工作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收费依据标准
采矿权使用费:矿区面积≥1平方公里,每年每平方公里1000元;矿区面积在0.5平方公里<1平方公里的,每年800元;矿区面积<0.5平方公里的,每年500元。
八、办理结果
1、准予许可: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2、不予许可:出具加盖审批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依据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九、其它特别说明事项
按规定采取招拍挂方式授予采矿权。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办理地点:璧山区国土房管局地矿科
电话-023414182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