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
及其家庭;
2、 不准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家庭的财产、庄稼、
房屋;
3、不准不经法定程序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的财物抵缴社会抚养费;
4、不准乱设收费项目、乱罚款;
5、不准因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株连其亲友、邻居
及其他揭发群众,不准对揭发、举报的群众打击报复。
6、不准以完成人口计划为由而不允许合法的生育;
7、不准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