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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七不准”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4-02 浏览次数: 【字体:
 

1    不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

及其家庭;

2    不准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家庭的财产、庄稼、

房屋;

3、不准不经法定程序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的财物抵缴社会抚养费;

4、不准乱设收费项目、乱罚款;

5、不准因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株连其亲友、邻居

及其他揭发群众,不准对揭发、举报的群众打击报复。

6、不准以完成人口计划为由而不允许合法的生育;

7、不准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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