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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县县级独生子女死亡残疾扶助条件标准及办理程序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2-04 浏览次数: 【字体:
 

    双方均为本县户口,女方年龄在4548周岁的独生子女家庭,其子女发生伤残、死亡,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继续发给父母每人每年各300元的生活补助金;女方年龄在44周岁及其以下的独生子女家庭,其子女发生伤残、死亡,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继续发给父母每人每年各100元的生活补助金。补助金发至享受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或重庆市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残疾家庭扶助为止。

    双方或一方为本县城镇户口,女方年龄在45周岁(含45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家庭,子女死亡或四级及其以下残疾,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继续发给父母每人每年各300元的生活补助金;女方年龄在44周岁及其以下的独生子女家庭,子女死亡或四级及其以下残疾,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继续发给父母每人每年各100元的生活补助金。其中:子女死亡父母的补助金发至享受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为止;子女四级以下残疾父母的补助金发至身故为止。

    办理程序:本人申请→村(居)委员会审议→街、镇审查并张榜公示→县人口计生委审批报送→资金发放。

 

    (璧山区卫计委办公室电话:4142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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