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 职工发生伤害事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报告,并填报《事故伤害报告表》;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负伤3人以上(包括3人)的伤害事故,应在24小时内报告。
申请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也可以直接向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供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②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③身份证复印件;
④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璧山县工商局提供的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查询资料;
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受理 工伤认定由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负责,凡填写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必须字迹清楚,内容准确、完整、规范,符合填表要求说明;同时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完整,符合要求的,其工伤认定申请方予以受理。
调查取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认定决定及送达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制作《工伤认定决定书》,在 20个工作日内分别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应填写《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
争议处理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经办机构: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 联系电话:85282085
项目名称 |
工伤性质认定 |
政策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 |
审批要件 |
一、《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亡)认定申请表》;
二、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身份证复印件;
五、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璧山区工商局提供的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查询资料;
六、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其它材料。 |
审批程序 |
一、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用人单位在30日内,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内,向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予以受理。
三、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四、送达: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后,在 20个工作日内分别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
办理时限 |
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
受理科室 |
社会保险科 |
咨询电话 |
85282085 |
决定机关 |
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