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对象: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单位和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
补贴标准:岗位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年2000元计算,社区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每人每年5000元计算。
补贴期限:从国发[2008]5号文件发文之日起,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未满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从2009年延长至退休。对2008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岗位补贴但未到期的,剩余期限按文件规定执行。
责 任 人:钟克均
承办部门:城乡就业和创业培训指导科 联系电话:41419596
温馨提示:以上各项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 均可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所咨询、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