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重庆市职工失业证》核发
政策依据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人大12号公告)
《关于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2〕31号)
《关于切实做好职工失业证发放管理的通知》(重就局发〔2003〕10号)
审批要件
本市辖区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事业单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现未就业的人员。
审批程序
一、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或证明;
二、失业职工本人档案;
三、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经当地社会保障服务所审核的未再就业的证明;
四、本人身份证和户口薄原件(收复印件);
五、本人一寸照片三张;
六、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受理科室
县就业局失业保险科
咨询电话
41410993
决定机关
璧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有效期
三年
收费标准
无
年 审
或年检
超过三年未再就业的每年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