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城镇失业人员证》核发
政策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部28号令)
审批要件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女性符合50周岁退休的,控制在16-50周岁)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县城镇户籍常住人员,可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二、所提供的手续:1、身份证;2、户口薄;3、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4、由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未就业的证明。
审批程序
一、本人凭身份证、户口薄向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二、社区居委会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进行调查,情况属实的,出具未就业证明;
三、街道、镇社保所收齐手续后,公示2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第4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办理时限
4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受理科室
各街道、镇乡社保所
咨询电话
41413223
决定机关
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有效期
半年
收费标准
符合条件,当场办结
年 审
或年检
一、每半年登记一次,在有效期内登记,有街道、镇社保所统一收集后,经入户调查核实,5个工作日内统一交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当日受理。
二、超过半年未登记,又不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免费职业指导者,街道、镇社保所调查并按批次公示7个工作日,统一交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当日受理。
三、超过一年未登记,又不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免费职业指导者,街道、镇社保所调查并按批次公示3个月后,统一交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县就业服务管理局当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