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展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机构,每年5月底和11月底,按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实际就业人数,向当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2、申请职业介绍补贴须提供以下材料: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就业人员名单、职业介绍服务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按求职者类别提供“下岗证”、“失业证”、“低保证”、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证”等复印件;用人单位与求职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等相关就业证明材料;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凭证。
3、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开展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机构所报材料进行初审,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拨款。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只能按每位符合渝委发[2005]28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4、职业介绍补贴由同级财政就业再就业资金列支。各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严格审核职业介绍补贴申领材料,建立职业介绍补贴管理制度和台帐。对审核失察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享受职业介绍补贴的机构要自觉接受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在申领过程中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骗取职业介绍补贴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科室负责人:范祥南 联系电话:41413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