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法律依据:
《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
二、资格条件
1.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2.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10万元;
3.有符合认证咨询要求的管理文件;
4.有4名以上取得注册的专职认证咨询师,其中至少有1名高级咨询师;
5.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咨询机构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外方投资者还应当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的认证咨询从业资格。
三、提交材料
1. 新设立咨询机构的,申请人持以下材料提出申请:
(1)《认证咨询机构申请书》(一式2份,原件,同时提供电子版本);
(2)机构注册资金证明(1份,复印件);
(3)机构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复印件);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份,复印件);
(5)组织章程(1份,复印件);
(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1份,复印件);
(7)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1套,复印件);
(8)机构拟聘用的主要负责人和专职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注册资格证书(如果不是CNAT注册人员,须出具相关的培训证书或相关文件),若机构已经设立,需提供专职人员的劳动合同(1份,复印件);
(9)专职人员声明(1份,原件);
(10)专职咨询师名单(1份,复印件);
(11)拟执行的认证咨询收费标准及认证咨询收费用途说明(1份,复印件)。
2.申请扩项的认证咨询机构,申请人持以下材料提出申请:
(1)《认证咨询机构申请书》(一式2份,原件);
(2)专职人员声明(1份,原件);
(3)专职咨询师名单(1份,复印件);
(4)《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1份,复印件);
(5)机构拟聘用的用于扩项的专职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注册资格证书(如果不是CNAT注册人员,须出具相关的培训证书或相关文件)和专职人员的劳动合同(1份,复印件);
(6)包含申请扩项的范围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1套,复印件)。
(二)受理
自收到申请材料当日内完成对材料完整性的初审工作。材料齐全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受理当日,将《认证咨询机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通过内网邮件报送市质监局审查(huangjie@oa.gov),并将书面申请资料以快件邮寄或直接报送至市质监局。
(县质监局办公室电话:87383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