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法律依据:
(一)《计量法》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二)《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申请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经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准予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志,有关主管部门方可批准生产。
二、资格条件
1、固定的修理场所,与修理、调试相适应的设备和工作环境;
2、保证修理质量的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
3、修理人员的技术状况应适应修理业务的需要,计量检定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4、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以及有关技术文件。
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时需提交的材料
三、提交材料
(一)申请分首次申请、复查申请、增项申请和变更申请四种,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提交的有关资料中单位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应准确一致。
(二)提交材料总目录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
3、加盖单位公章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二份,并根据企业申请情况在备注栏注明:(1)首次申请;(2)增项(含产品精度等级提高);(3)复查换证;(4)名称变更;(5)场地变更。
4、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和报告复印件各1份。
5、计量检定人员证(2人、申请项目在有效期内)复印件各1份;
6、申请产品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复印件或委托出厂检定协议书1份;
7、原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原件。
8、有关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副本1份。
9、变更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各1份;
10、变更后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各1份;
11、有关主管部门的变更文件(无主管部门的可不提交);
12、书面变更申请报告(单位盖章),内容包括:申请变更原因;生产的计量器具种类、质量状况、生产必备条件、人员技术状况、检定人员、技术文件、企业标准、管理制度等是否仍符合原考核条件;并注明变更前后本单位承担的有关法律责任、义务有哪些变化。
(三)提交材料说明
1、首次申请提交1-6项材料;
2、复查申请提供1-3、5-8项材料;
3、增项申请提交1-7项材料;
4、名称变更的提供3、7、9-12项材料;
5、生产厂地变更的提供1-7、9、10、12项材料;
(县质监局办公室电话:87383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