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渝财企〔2014〕359号及璧财发〔2012〕186号文件要求,我区将兑现微型企业的税收奖励政策,现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税收奖励起止期间:2016年1月1日以来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贴。
二、申报程序及需提交的材料:微型企业填写《璧山区微型企业财政税收扶持资金申报表》(见附件)后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2016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入库凭证(复印件)等报辖区税务部门审核。微型企业将税务部门审核通过的材料及时报送到辖区工商所。
三、受理对象:2016年1月1日后成立的微企。
四、受理时限:2018年1月15日至1月25日。
附件:璧山区微型企业财政税收扶持资金申报表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璧山区分局
2018年1月12日
璧山区微型企业财政税收扶持资金申报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