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政府质量奖励制度,规范江津质量奖评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和《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修订)》(渝府发〔2015〕3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津质量奖旨在树立质量标杆,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激励广大企业更加重视质量发展和品牌建设,积极追求卓越绩效,努力创造符合我区实际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与方法,推动江津制造向江津创造转变、江津速度向江津质量转变、江津产品向江津品牌转变,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推进质量强区建设。
第三条 江津质量奖评选的主办单位为江津区人民政府,周期为2年,表彰名额不超过5个。
第四条 江津质量奖评选遵循科学、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在企业自愿申报基础上,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由专家进行客观评审,区政府审批。评选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江津质量奖评选对象为在江津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且在江津区内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经区政府批准,可适时将建筑业和服务业企业纳入评选范围。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区政府成立江津质量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江津质量奖评选工作,审定并向区政府推荐拟奖励企业名单。评选委员会主任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区政府办公室联系质量工作的副主任、区人力社保局局长、江津质监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区级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评选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评选工作结束后自行解散。
第七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江津质监局,承担评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江津质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八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人员组成江津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和江津质量奖评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具体开展江津质量奖的评审和监督工作。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自行解散。
第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有关行业协会分别负责培育、指导和推荐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的企业争创江津质量奖,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申报和评选
第十条 申报基本条件。
申报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节能、质量等政策,连续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持续实施追求卓越绩效的经营管理模式,质量改进和管理创新成效显著;
(三)主导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国际水平,企业技术水平、新产品研发能力、节能减排及经营结果处于本市和本区同行业领先地位;
(四)近3年未发生质量、环境、安全生产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在国家或市级监督抽查中,产品没有严重质量问题;
(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报表;
(二)卓越绩效自我评价报告;
(三)区政府有关部门及属地镇街、园区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评选依据。
严格按照《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GB/T19580)的评价要求,对企业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以及经营结果等7个方面进行评价。评价标准分值及具体方法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GB/Z19579)。获奖企业的得分分值在江津质量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予以规定。
第十三条 评选程序。
评选程序包括发布信息、企业申报、资料评审、企业答辩、现场评审、综合评选、社会公示、评选委员会审定、区政府审批、颁奖表彰等10个环节。
第四章 奖励
第十四条 区政府向江津质量奖获奖企业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获得江津质量奖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区政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江津质量奖获奖企业申报重庆市市长质量管理奖和中国质量奖。
第十五条 区级产业发展基金、技术改造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获奖企业。区政府各部门应为获奖企业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第十六条 质量、计量、标准化、认证、特种设备等管理部门应为获奖企业提供快捷服务。
第十七条 江津质量奖评定费用纳入区财政预算。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获奖企业应制定提高质量水平和竞争力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理念、新方法,总结出本企业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
第十九条 获奖企业有义务向区内其他企业交流质量提升、技术创新、品牌建设取得的成功经验,带动全区质量总体水平提升。
第二十条 江津质量奖有效期为3年。获奖企业在3年后,可再次申报江津质量奖,并按相关规定重新参加评选。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江津质量奖荣誉的企业,由江津质监局向社会公告,取消其申请资格;已获奖励的,由江津质监局报请区政府审批后,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获奖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江津质监局核实,报请区政府审批后,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和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在国家或市级监督抽查中,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环境、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三)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为申报企业的虚假数据和材料出具证明,为企业骗取奖励提供方便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参与江津质量奖评选工作的有关人员,在评选过程中如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江津质量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江津质量奖评审员管理办法、江津质量奖评审监督员管理办法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