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昌区城区建设工程弃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方法》)近日出台。按照《方法》,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等各类建设活动产生的外运土石方,必须设置建设工程弃土消纳场。
《方法》规定,需要设置建设工程弃土消纳场、弃土外运倾倒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区城管局提出申请,获得核准后,方可实施。
《方法》称,严格控制弃土总量,工业用地土石方自身平衡,其他建设开发用地尽量减少弃土外运,并尽量采用大地块出让方式,合理利用地形地貌,争取达到用地范围内土石方自身平衡;同时,鼓励结合山体地形修建半掩埋车库。
《方法》要求,弃土消纳场的设置,应优先选址在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其他城市建设用地需弃土的范围内,原则上不超过城市建设用地边界10公里,并不得在下列区域内选址:山体崩塌、滑坡、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危险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保护区;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设置的其他区域。
《办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将生活垃圾混入建设工程弃土;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混入建设工程弃土;擅自设置建设工程弃土处置场收纳建设工程弃土;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设工程弃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