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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区农村道路汽车客运票价的通知
来源:区发改委 发布时间:2018-01-09 浏览次数: 【字体:
 

璧发改[ 2017] 294号



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璧山区交通委员会

关于调整我区农村道路汽车客运票价的通知

 

各汽车运输公司、汽车客运站:

为加强农村道路汽车客运运价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汽车旅客运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价〔2009〕461号)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农村客运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1〕455号)精神,经区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我区农村道路汽车客运运价标准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农村道路汽车客运运价标准

我区农村道路汽车客运运价按综合运价0.30元/人千米执行。

二、农村道路汽车客运票价

(一)按照调整后的农村道路汽车客运运价标准,对我区农村道路汽车客运票价重新进行计算。

(二)旅客运输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出发站至到达站的区间里程计算,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

(三)每张客票起码票价为1.50元。票价10元以内的,按照“三七作五、二舍八入十”的原则计价。票价超过10元,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客运票价尾数不得多次重复收舍,只对具体执行票价进行一次收舍。

(四)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不分车型)按高速公路里程每人千米0.07元计入客运票价。

(五)此次票价调整后,不实行浮动票价。

三、相关要求

(一)三级(含)以上汽车客运站按要求实行统一售票管理。客运票价、客运里程、站点、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要在客运站候车场所显示屏、公示栏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群众及广大旅客的监督。

(二)客运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票价,并在客运车辆内醒目位置公示,不得擅自涨价或随意加价,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实施价格欺诈。违者,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三)客运经营者要严格执行相关优惠政策。成人及身高超过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身高1.2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身高1.2—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车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购买优待票。儿童票和优待票按照具体执行票价的50%计算。对享受优待票、儿童票、免票的旅客,道路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对乘车享受儿童票和优待票的旅客应当供给座位。

(四)燃油附加收取按相关规定执行。农村客运不得收取燃油附加。应适当减免旅客站务费,原则上20公里(含)以内不得收取旅客站务费。

四、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农村道路汽车客运票价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原我区有关农村道路汽车客运票价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璧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璧山区交通委员会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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