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我区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璧山区推进建设领域并联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璧山委发〔2017〕20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发展改革委权限内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以及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并联建设项目国有土地用地预审(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项目除外)、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涉及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管线类市政项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限建设工程选址涉及区级文物原址保护的项目)。
第三条 立项阶段的并联审批实行主协办制度。区发展改革委为主办部门,区规划局、区国土房管局、区水务局、区文化委为协办部门,共同承担项目并联审批工作。其在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窗口分别代表本部门履行立项阶段并联审批的工作职责。
第四条 立项阶段并联审批的实施条件、涉及的建设项目范围、涉及的审批项目及附带收费项目、所需的申请材料、申请书示范文本、办理期限等,由区发展改革委收集汇总后,报送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在区行政服务中心和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统一公示。
第五条 立项阶段并联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主办部门窗口和协办部门窗口实施的并联审批项目均应自统一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结行政审批工作。
第六条 项目申请人在向区发展改革委窗口申请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时,将以下申请资料一并送区发展改革委窗口:
(一)政府投资项目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审批请示,并附附件资料;
(二)企业投资项目属于《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所列内容的,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73号)要求提交《项目申请书》。
(三)企业投资项目不属于《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所列内容的,执行备案管理。按要求提供项目备案承诺书及身份有效证明材料;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对符合《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所列内容的项目,可不编制单独的节能报告);
(五)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涉及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管线类市政项目)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六)建设项目国有土地用地预审(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项目除外)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八)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九)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项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应为书面形式,可采取当面送达或挂号邮寄送达的方式。
第七条 申请材料收齐后,主办部门组织协办部门窗口完成相关申请材料的审查,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由区发展改革委窗口统一出具《立项阶段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并抄送相关协办部门窗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区发展改革委窗口在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次日内出具《立项阶段行政审批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说明暂不予受理。待申请人补正材料全部合格之后,出具《立项阶段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受理日期为区发展改革委窗口收到合格的补正材料之日。
(三)不符合国家政策要求或不属于本辖区机关行政职权范围的,由区发展改革委窗口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出具《立项阶段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八条 区发展改革委窗口统一受理项目申请材料之后,组织区规划局窗口、区国土房管局窗口、区水务局窗口、区文化委窗口按照职能分工和法定程序进行审批。
第九条 区规划局窗口、区国土房管局窗口、区水务局窗口、区文化委窗口领取项目申请材料后,应及时确定是否属于本部门审批权限内的事项,并告知区发展改革委窗口。
第十条 实行“超时默许”和“缺席默认”制。超时默许,是指在并联审批过程中,协办部门无正当理由未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审批,视为该部门默许该审批事项;缺席默认,是指在并联审批过程中,协办部门未参加并联审批工作,视同该部门默认同意,按程序继续审批。具体操作流程按《璧山区审批超时默许和缺席默认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区规划局窗口、区国土房管局窗口、区水务局窗口、区文化委窗口应自统一受理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分别出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国有土地用地预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正式向区发展改革委窗口回复。回复意见分为“同意”、“不同意”、“需转报相应的上级机关批准”三类。回复“同意”的,还应附送相应的审批意见一式三份;回复“不同意”的,在项目批准文件中须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回复“需转报相应的上级机关批准”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将项目申请材料转报相应的上级机关。
区规划局窗口、区国土房管局窗口、区水务局窗口、区文化委窗口回复意见之前,区发展改革委窗口已决定不出具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批复的,应当立即通知区规划局窗口、区国土房管局窗口、区水务局窗口、区文化委窗口终止审批。
第十二条 在协办部门窗口审查项目申请材料的同时,区发展改革委窗口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依据或参考区规划局窗口、区国土房管局窗口、区水务局窗口、区文化委窗口回复意见,在自统一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作出“同意”、“不同意”的书面审批决定。因情况特殊,难以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的,由区发展改革委作出中止审批的决定,并将相关情况和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中止审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立项环节的审批时限内。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中止审批的决定:
(1)项目事项需要听证、检验(含放线)、检测(含技术经济指标验算)、鉴定、专家评审、中介机构评估(评价、咨询)、公告(含公示)、申请人修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设计图纸、提请规划委员会审议、报请区政府审查的;
(2)项目事项需转报上级机关批准的;
(3)协办部门回复“不同意”的审批意见(附理由),区发展改革委认为有必要做有关协调工作或者需要申请人根据协办部门提出的理由对申请事项作适当调整,以取得协办部门同意的(在此种情形下中止审批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4)协办部门因特殊情况超过规定期限未回复审批意见,区发展改革委认为有必要中止审批的(在此种情形下中止审批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并联审批项目办理完毕之后,由区发展改革委窗口作出审批决定,并于审批决定作出之日起次日内,将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各协办部门出具的意见统一送达项目申请人。项目申请人凭区发展改革委窗口出具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即可办理建设领域后续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实行“首问负责制”,由区发展改革委窗口受理的立项环节并联审批项目,不得要求项目单位自行到区规划局窗口、区国土房管局窗口等协办部门窗口办理立项阶段并联审批项目事项审批;协办部门窗口也不得要求项目单位办理立项阶段并联审批之外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十六条 在立项阶段并联审批项目实施过程中,区发展改革委窗口与协办单位应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高效服务,不得出现责任推诿。区发展改革委窗口与协办单位应切实履行主协办职责,按要求传递、移送文件资料,不得出现延误,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推行“联合办理”工作机制,立项阶段并联审批应与用地、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审批有机衔接,各环节收文部门应当组织协办部门联合行政指导、联合审查、联合踏勘、联合验收和并联审批,督促协办部门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统一颁发相关批文和证照。
第十八条 属国家和市级有关部门审批权限内的项目,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项目,按其现行规定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相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